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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 這里的財政撥款,我有點不是很明白,是說收到財政撥款的這些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他們在收到的時候不用作為財政補貼處理,相應的這些所對應產生的支出不能稅前列支,但要相應做臺賬管理,是這意思嗎? 然后就是明明是財政補貼但被界定為不征稅收入,是為什么?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8/21 03:44
董孝彬老師 
08/21 04:21
您好,財政撥款就是政府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錢,收到時不用交稅,但這筆錢花出去的費用也不能抵稅,還得單獨記賬;它被定為不征稅收入,是因為這錢本來就是財政預算里的,要是再征稅就等于重復收稅了,而且這樣能保證錢專門用在公共事業上,不會變成企業的利潤
財政撥款作為不征稅收入,通常不會出現在利潤表的主營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中,而是計入“事業收入”或“財政補助收入”等科目單獨反映,但最終會影響利潤表中的“凈利潤”科目,因為雖然它不交稅,但會增加單位的凈資產,間接體現在利潤表的末尾
84784989 
08/21 08:44
老師好,“再征稅就等于重復征稅”,這句話不理解。是說這個預算的錢其實就是之前收上來的稅款,現在是在對這些稅款進行分配,本來就是稅款就不能再次對已征稅款再次征稅,是這樣的意思嗎?
然后還想再問下,那對應的支出到時候是不是會有個“事業支出”或者“財政補助支出”這樣的的科目?
董孝彬老師 
08/21 08:56
?您好,“再征稅就等于重復征稅”的意思是:財政撥款本來就是政府從企業和個人收上來的稅款,現在只是把這筆錢再分配給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用,如果再對這些單位收稅,就相當于同一筆錢被征了兩次稅,這顯然不合理,所以稅法規定這種撥款不用交稅。至于對應的支出,事業單位確實會用“事業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這樣的科目單獨記賬,企業的話就用普通的費用科目但要標清楚是財政撥款花的錢,而且這部分支出不能用來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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