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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地在甲市,2020年5月對其在乙市開發的一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該項目相關資料如下: (1)2019年3月以24000萬元競得國有土地一宗,并已按規定繳納契稅。 (2)2019年4月起,對受讓土地進行項目開發建設,發生房地產開發成本15000萬元,開發費用6400萬元。 (3)銀行貸款憑證顯示歸屬于該項目利息支出3000萬元。 (4)2020年4月整體轉讓該項目,取得不含稅收入75000萬元。 (契稅稅率5%,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5%,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的有關稅金及附加360萬元。) (1)說明該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原因。 (2)請回答該項目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地點。 (3)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該項目允許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4)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該項目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 (5)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該項目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 (6)計算該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
(1)理由:因該企業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所以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2)該企業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乙市)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允許扣除的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24000+24000×5%=25200(萬元)。
(4)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3000+(25200+15000)×5%=5010(萬元)。
(5)其他扣除項目=(25200+15000)×20%=8040(萬元)。
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25200+15000+5010+360+8040=53610(萬元)。
(6)增值額=75000-53610=21390(萬元)。
增值率=21390÷53610×100%=39.9%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21390×30%=6417(萬元)。
2022 05/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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