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500萬元借款合同。張某提供擔保,甲企業將其生產設備抵押給乙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未約定擔保權實現順序。后甲企業因經營不善,無力清償借款。乙銀行發現:借款期間,甲將生產設備以40萬元賣給丙公司;1個月前甲將50萬元生產設備交丁公司修理,因甲未交付維修費,設備被丁公司留置。乙銀行要求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張某稱借款債權既有保證擔保,又有甲企業抵押擔保,乙應先實現抵押權。乙銀行分別向丙公司與丁公司設備主張實現抵押權。丙公司認為已取得生產設備所有權,乙無權主張抵押權。丁則認為自己有權優先實現留置權 1.張某提出乙應先實現抵押權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向丙就購買的生產設備主張抵押權?說明理由 3.丁提出有權優先實現留置權主張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1)張某的主張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并且對當事人的擔保責任承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時,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本題中,當事人之間未約定擔保權實現的順序,對于甲企業自己提供抵押擔保,乙銀行應先就抵押權實現債權。
(2)乙銀行無權向丙公司就其購買的生產設備主張抵押權。根據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但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本題中,對于已經通過買賣取得生產設備所有權的丙公司,乙銀行不能主張抵押權。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權優先實現留置權的主張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本題中,生產設備雖然已設定抵押權,但是基于留置,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022 06/10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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