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所得稅:請問老師,計算應調減數額中圈起來的為什么要調整80啊,題目給的撤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400萬元和收回資金 700 萬元在計算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時用不到嗎?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企業所得稅中,撤回投資的稅務處理需要區分不同部分的性質。在撤回投資收回的700萬元中,包含以下三部分:
1.初始出資部分(400萬元):這部分屬于投資收回,不涉及納稅調整。
2.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部分(80萬元):這部分屬于股息所得,根據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所得屬于免稅收入,因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剩余部分(700-400-80=220萬元):這部分屬于投資轉讓所得,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無需調減。
因此,題目中圈出的80萬元之所以要調整,是因為它屬于免稅的股息所得,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成本400萬元和收回資金700萬元在計算應調減數額時,僅用于區分投資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資轉讓所得,不直接參與調減金額的計算。
祝您學習愉快!
企業所得稅中,撤回投資的稅務處理需要區分不同部分的性質。在撤回投資收回的700萬元中,包含以下三部分:
1.初始出資部分(400萬元):這部分屬于投資收回,不涉及納稅調整。
2.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部分(80萬元):這部分屬于股息所得,根據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所得屬于免稅收入,因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剩余部分(700-400-80=220萬元):這部分屬于投資轉讓所得,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無需調減。
因此,題目中圈出的80萬元之所以要調整,是因為它屬于免稅的股息所得,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成本400萬元和收回資金700萬元在計算應調減數額時,僅用于區分投資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資轉讓所得,不直接參與調減金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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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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