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如圖,合伙企業,李某經營所得扣除捐贈前應納稅所得額,先算出總的,再乘以持股的比例50%,計算步驟:業務1(500-100)-業務2(300萬)+合伙人工資50萬,業務3從其他企業分回的股息收入20萬,這里為什么沒有加上去呢, 2,減生計費6萬,減房子1500*12,請問這里“-1 000 000×50%×70%”這一塊是啥意思?這個100萬是哪來的?是不是寫錯了應該是10萬?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關于“業務3從其他企業分回的股息收入20萬”未計入的原因:
根據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所得,屬于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不計入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因此,這20萬元股息收入不參與經營所得的計算。
2.關于“-1000000×50%×70%”的含義:
-1000000:指的是業務1中轉讓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初始投資額100萬元。
-50%:是李某在合伙企業中所占的份額比例。
-70%:是根據國家政策,對投資滿3年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其轉讓所得可按7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享受稅收優惠)。
因此,這部分是計算李某應從轉讓所得中扣除的初始投資額的優惠部分。
3.總結計算邏輯:
-首先計算合伙企業的總經營所得(包括轉讓所得、成本費用等),再乘以李某的份額比例(50%),得到李某的經營所得。
-然后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如生計費、住房租金等)。
-最后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如初創企業投資的70%扣除)。
希望以上解釋能幫助你理解計算過程!
祝您學習愉快!
1.關于“業務3從其他企業分回的股息收入20萬”未計入的原因:
根據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所得,屬于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不計入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因此,這20萬元股息收入不參與經營所得的計算。
2.關于“-1000000×50%×70%”的含義:
-1000000:指的是業務1中轉讓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初始投資額100萬元。
-50%:是李某在合伙企業中所占的份額比例。
-70%:是根據國家政策,對投資滿3年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其轉讓所得可按7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享受稅收優惠)。
因此,這部分是計算李某應從轉讓所得中扣除的初始投資額的優惠部分。
3.總結計算邏輯:
-首先計算合伙企業的總經營所得(包括轉讓所得、成本費用等),再乘以李某的份額比例(50%),得到李某的經營所得。
-然后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如生計費、住房租金等)。
-最后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如初創企業投資的70%扣除)。
希望以上解釋能幫助你理解計算過程!
祝您學習愉快!
10/28 13:48
18501329868 
10/28 13:59
感謝老師的解答:-70%: 。。。這里。這里應該是滿2年吧
趙老師 
10/28 13:59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是的,您提到的“滿2年”是正確的。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個人或企業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若投資滿2年(24個月),在轉讓該類企業股權時,可享受稅收優惠。具體來說,轉讓所得可按一定比例(如7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因此,這里的70%是基于投資滿2年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而非滿3年。
祝您學習愉快!
是的,您提到的“滿2年”是正確的。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個人或企業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若投資滿2年(24個月),在轉讓該類企業股權時,可享受稅收優惠。具體來說,轉讓所得可按一定比例(如7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因此,這里的70%是基于投資滿2年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而非滿3年。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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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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