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權
2017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為了幫助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中華會計網校精心整理了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
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以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抵押財產的范圍
1.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提示】房地一體,即使抵押人未依照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2.不能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提示: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查封、扣壓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