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房地產開發管理
第六章
知識點五:房地產開發管理
1.按照合同約定開發
(1)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2)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2.群體項目應當綜合驗收
(1)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2)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3)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4)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5)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