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評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章
知識點十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人
1.租賃物維修的義務:
(1)出租人負擔必要的租賃物維修義務。出租人經(jīng)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3)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其所負的維修義務。
2.租賃物瑕疵擔保的義務:
(1)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濟措施。
(2)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救濟而未能及時救濟的,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相反,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害。
3.租賃物風險承擔的義務
(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通知義務。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義務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只針對房屋)
(二)承租人
1.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不得對出租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義務,否則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應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協(xié)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時,采用下列支付方式:——同利息
(1)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內(nèi)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2)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上的,在租賃期間每滿1年時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間不足1年的,則在租賃期屆滿之日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