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辦發[2015]24號
頒布時間:2015-04-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環境監管執法體制機制
(一)完善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龍頭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快完善環境監管地方性法規規章,2015年重點修訂《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抓緊修訂《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西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鼓勵各市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并實施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健全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各地要抓緊研究制定關于建立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工作機制的實施細則,明確細化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完善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認真總結推廣全省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百日會戰”專項行動的做法和經驗。2015年6月底前,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2015年6月底前,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和機構聯動,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單位實施制裁。省環境保護廳、省公安廳和省司法廳應加強環境污染損害鑒定工作。
(三)完善環境監管執法制度。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綜合督查制度,加強對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特定區域有關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市域重大環境問題。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環境保護部門應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涉及被告的證據材料;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應根據人民法院的申請提供相應的社會組織資料和相關信息。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加快推進山西環保信用體系建設,2015年6月底前,省環境保護廳建立環境違法“黑名單”制度,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逐步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縣級“12369”接報后無特殊情況4小時內到達現場,48小時內反饋辦理情況,對查證屬實的違法案件實施處罰,并向社會公開。
二、全力推進四項重點任務
(四)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全省環境保護大檢查的通知》(晉政辦發電〔2015〕10號)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014〕112號),2015年底前,在全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
(五)著力強化環境監管責任。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將監管網格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指導全省開展環境監管網格劃分工作。地方各級政府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實行“一企一檔”,建立污染源數據庫,保持動態更新,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研究制定企業環境分級管理相關制度,逐步推進監管等級劃分工作。省環境保護廳加強巡查,每年按不少于20%的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
(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全省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按照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管理權限,對各類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全省清理方案和省級(含屬于國家審批權限)清理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市、縣級清理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七)全面清理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省政府法制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制定全省清理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實施方案,組織省級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重點清理違反環境保護現場執法和違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等文件規定。各設區市政府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廢除“土政策”工作,并向省政府報告。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清理廢除“土政策”工作。
三、強化執法責任和保障
(八)健全執法責任制。環境保護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分解執法職責,明確執法責任,進一步明確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結案等各環節的責任單位和時限要求,建立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環境行政執法體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抓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認真查找行政執法不足,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要設置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專欄,動態更新專欄信息,定期公布環保不達標企業及整改情況,依法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加強環境行政處罰信息統計工作,省、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打擊環境違法案件情況按季通報。
(九)強化執法能力保障。環境保護部門要制訂三年培訓計劃,同級財政要足額保障培訓經費。地方各級政府應加強各地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力爭在2016年底前,省、市級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標準;22個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區)和5個省轉型綜改試點縣(市、區)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達到二級標準;其他縣級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達到三級標準。加強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監測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監測質量,為環境執法提供有力技術支撐。環境保護部門應強化自動監控等技術手段運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確保國控企業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達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