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1〕9號
頒布時間:2021-11-26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效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公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執法實際,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內蒙古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裁量基準》。
二、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三、《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超過”“不滿”均不含本數。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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