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號
頒布時間:2023-06-16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改善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的服務體驗,降低辦事成本,保障繳費人合法權益,自2023年7月1日起,江西省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進行優化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再依據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的流程,優化調整為用人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二、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的險種范圍
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的險種包括: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其他補充社會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等。
三、申報繳費方式
(一)用人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繼續按照現行計算方式確定。
(二)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2023年已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職工繳費工資并核定當年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僅需就當年后續月份的新增職工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工資。
(三)用人單位應辦理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產生的欠費、2023年7月1日前社會保險費欠費以及政策性補繳等情形的,應當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并經其核定生成補繳費額后,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報繳費期限
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確認應繳費額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
五、申報繳費渠道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社保費管理客戶端、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行政服務中心稅務窗口等多種渠道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其他事項
(一)因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需聯合對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升級切換。2023年6月28日20時至2023年7月1日零時,全省各類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等業務暫停辦理,2023年7月1日零時起恢復辦理。
(二)社會保險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繼續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辦理。
(三)用人單位在辦理申報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咨詢;其他社會保險問題可撥打12333社會保險服務熱線或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醫療保險專席咨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