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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自治區與盟市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自治區與盟市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自治區與盟市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已于2016年5月1日實施。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財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自治區與盟市增值稅(包括原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和營業稅,下同)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不變。以2014年為基數,將自治區從盟市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盟市,保持目前自治區和盟市財力格局總體不變。
(二)實行徹底的增值稅分享。取消自治區本級固定收入,由自治區與盟市統一按稅收繳納地直接進行比例分享。
(三)適當增強自治區調控能力。自治區只對超過2014年收入基數的增量部分進行適當集中,既兼顧盟市的承受能力,又考慮適當增強自治區調控能力。
(四)推動自治區區域內財力均衡。調整后,自治區集中的收入增量主要用于對各盟市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加大對老少邊窮地區支持力度,進一步縮小區域內財力差距,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主要內容
(一)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自治區返還基數。
(二)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共享范圍。地方留成的增值稅50%部分,自治區本級分享30%,盟市按稅收繳納地分享70%.
(三)自治區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盟市,保證地方既有財力不變。
(四)自治區集中的收入增量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等方式分配給地方,加大對老少邊窮地區的支持力度。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為2—3年,屆時根據中央政策調整情況和自治區實際進行適當調整。各盟市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比例若有調整,要于2017年4月15日前調整完畢。各級稅務部門、人民銀行要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增值稅收入劃分相關配套工作,確保2017年5月1日以后自治區增值稅按規定比例、級次及時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