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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現就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收入額×附征率
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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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 別 |
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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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運輸業 |
(1)貨物運輸業(包括客、貨運混合經營)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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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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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礦業、制造業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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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批發和零售業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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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業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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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宿業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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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飲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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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娛樂業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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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介服務機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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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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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