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府[2016]65號
頒布時間:2016-07-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規范資源稅費關系,現就推進我省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海鹽和部分礦產品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實施從價計征的品目及其稅率如下:
海 鹽,稅率2%;
金屬礦:鐵礦, 稅率4%;
金 礦,稅率3%;
鈦鋯礦,稅率3%.
非金屬礦:石灰石,稅率6%;
高嶺土,稅率4%;
石英砂,稅率7%.
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的海鹽和礦產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氯化鈉初級產品、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或金錠的銷售額(詳見附表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二、繼續實施資源稅從量計征的礦產品
河砂、海砂、花崗巖、大理石、其他石類以及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繼續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部分資源稅稅率及開征海砂資源稅的通知》(瓊府辦〔2015〕114號)確定的從量計征方式和稅率,此次不做調整。
粘土繼續執行瓊府辦〔2015〕114號確定的從量計征方式,稅率由原5元/噸改為5元/立方米。
三、在我省行政轄區內對自采自用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免征資源稅。具體實施意見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另行制定并印發執行。
四、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一)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二)各級財政、國土部門要及時清繳2016年7月1日前應繳未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清欠收入按原渠道上繳同級財政。
?。ㄈ└魇锌h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清理收費基金工作與資源稅改革同步實施、落實到位,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將本地區清理收費措施及成效報省財政廳。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逗D鲜∪嗣裾k公廳關于調整部分資源稅稅率及開征海砂資源稅的通知》(瓊府辦〔2015〕114號)中有關石灰石的規定及粘土的稅率規定同時廢止。
附表: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
序號 |
稅目 |
征稅對象 |
計征方式 |
稅率 |
|
1 |
鐵礦 |
精礦 |
從價 |
4% |
|
2 |
金礦 |
金錠 |
從價 |
3% |
|
3 |
鈦鋯礦 |
包括鈦精礦、金紅石、鋯英砂等加工產品 |
從價 |
3% |
|
4 |
石英砂 |
原礦 |
從價 |
7% |
|
5 |
海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從價 |
2% |
|
6 |
石灰石 |
原礦 |
從價 |
6% |
|
7 |
高嶺土 |
原礦 |
從價 |
4% |
|
8 |
粘土 |
原礦 |
從量 |
5元/立方米 |
|
9 |
大理石 |
原礦 |
從量 |
5元/立方米 |
|
10 |
花崗巖 |
原礦 |
從量 |
5元/立方米 |
|
11 |
其他石類 |
原礦 |
從量 |
5元/立方米 |
|
12 |
河砂 |
原礦 |
從量 |
3元/立方米 |
|
13 |
海砂 |
原礦 |
從量 |
3元/立方米 |
|
14 |
地下水 |
原礦 |
從量 |
1元/立方米 |
|
15 |
地熱水 |
原礦 |
從量 |
3元/立方米 |
|
16 |
礦泉水 |
原礦 |
從量 |
6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