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稅政[2016]31號
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各區縣財政局、各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國稅局直屬分局、國稅局海稅分局、國稅局稽查局、各區縣發改委、各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做好《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國稅局 天津市地稅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7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條 本通知所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是指符合財稅〔2016〕4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
第四條 我市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備案、核查以及后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五條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應當在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優惠備案手續。
第六條 辦理備案時,企業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備案資料,其中備案資料按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見附件)要求提供,一式兩份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 備案表填報符合要求、備案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即時辦結。
第三章 資格核查
第八條 資料移交。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函件提交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其中,享受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市工信委;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市發改委。
第九條 組織核查。根據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提交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市工信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享受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市發改委會同市工信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對企業的研發情況、財務情況及產品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
第十條 按時反饋。享受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市工信委結合評審結果和實地查驗情況形成核查意見;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市發改委會同市工信委結合評審結果和實地查驗情況形成核查意見,并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復核結果函復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第一批名單復核結果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反饋)。
第四章 核查結果的運用
第十一條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收到市發改委、市工信委核查結果后,應及時將不合格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名單轉交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企業及時申請辦理補充申報,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中發現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已享受稅收政策優惠但不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的,應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提請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在兩個月內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進行復核。經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復核后確認不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的,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通知主管稅務機關追繳企業不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當年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和滯納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第十五條 根據財稅〔2016〕4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41、42、43、46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不再作為“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財稅〔2016〕49號文件執行前已經履行備案等相關手續的,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
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