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5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8-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問題的公告》(地稅公告2016年第11號),現將我市資源稅改革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取得采礦權證,或采礦權證發生變更、注銷、吊銷的,應在30日內向開采地地稅局申報。開采地地稅局依職權為納稅人辦理或變更稅(費)種認定。
二、納稅人使用自采粘土生產磚、瓦等產品對外銷售的,按照其生產所用粘土數量計征資源稅。無法確定生產所用粘土數量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生產所用粘土數量=磚、瓦等產品的銷售額×1%÷1.5
使用外購粘土生產磚、瓦等產品對外銷售的,不征收資源稅。
三、礦泉水資源稅的計稅銷售額不包括單獨核算的包裝費。未單獨核算的包裝費,不能從計征資源稅的銷售額中扣除。
四、隨石灰石開采的白云巖等共伴生礦,不征收資源稅。
五、納稅人在不同區縣同時開采地熱的,應分別計算開采數量,向開采地地稅局申報繳納資源稅。
六、海鹽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氯化鈉初級產品。納稅人生產海鹽,自用于連續生產非氯化鈉初級產品的,視同銷售,按規定繳納資源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