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年3月6日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各市縣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和《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制度,優化繳費服務,現就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征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符合享受暫免征收殘保金優惠政策的企業,不需要到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殘聯)進行審核、認定,由繳費人自行在稅務機關征管系統申報享受優惠政策,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備查,并對資料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繳費人通過虛假申報享受優惠政策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所在地殘聯在審核殘疾人數時,根據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簽訂的協議,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四、殘保金按年度征收,申報繳納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到所在地殘聯申請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進行審核,再向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五、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