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7-06 17:08:46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各市縣黨委宣傳部、財政局,洋浦工委宣傳部、財政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海南省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財政廳、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制定了《海南省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宣傳文化事業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財預〔2019〕1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海南省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事業類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省委宣傳部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報和擬訂年度分配使用計劃,設立并按規定報批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擇優篩選工作,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進行考核監督。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按照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是我省從事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宣傳部門批準承辦宣傳文化事業活動的企業。
第五條專項資金采取項目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獎勵等支持方式。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宣傳文化事業項目,根據項目投入情況及其重要性、影響力及社會效益等確定補助額度。(二)政府購買服務。對于省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共宣傳文化類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
(三)獎勵。用于精神文明建設、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獎勵。具體獎勵數額由省委宣傳部根據年度專項資金規模等確定,具體獎勵范圍和標準由省委宣傳部另行制定。
(四)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重點支持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重大理論創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創新和海南省重大現實問題研究。
(二)輿論引導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主流新聞媒體建設;支持輿論傳播體系、網絡內容、新聞評論體系等平臺建設;支持媒體結構調整和融合發展,支持打造新型主流媒體。
(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支持推進公民思想道德建設和道德領域突出問題的專項教育和治理;支持群眾性文明創建等活動。
(四)基層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和農村文明生態村建設。支持基層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和農村文明生態網點建設。
(五)全省性公益文化活動建設。支持宣傳文化主管部門組織規劃的文藝活動、公益性文化活動平臺建設、文化志愿服務,以及根據海南自貿港建設需要,開展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海南特色文化的宣傳、推廣和交流活動等。
(六)引導創作生產文化精品建設。支持弘揚主旋律、體現時代感、民族性、多樣化的優秀電影、電視劇、廣播劇以及海南文化特色重大原創文藝作品創作、優秀人文社科類出版物出版等。
(七)省委、省政府年度確定的宣傳文化事業的其他重點工作和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開支
(一)行政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支出、正常辦公支出、后勤支出、職工福利支出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樓堂館所建設。
(三)其他不屬于專項資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第八條專項資金申報管理要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由項目單位按要求逐級申報,程序規范、材料完整。
(一)申報。每年7月31日前,省委宣傳部印發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支持方向等。各市、縣將申報材料和擬達到的績效目標,經同級黨委宣傳部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委宣傳部;省級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經歸口管理的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委宣傳部。
(二)審核。每年9月30日前,省委宣傳部根據對各部門(單位)申報材料的審核結果,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擬支持項目安排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經省委宣傳部部務會議審定后,報送省財政廳。
(三)資金撥付。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編制,結合年度財力狀況,統籌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待預算批復后,省委宣傳部報送資金用款申請,省財政廳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宣傳文化事業重點事項,可由省委宣傳部按規定另行報批、分配和使用。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申報文件及項目具體實施內容、實施方案、資金預算及具體績效目標。獎勵項目,須附政策依據文件。
第十條除涉密事項以外,省委宣傳部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將申報通知、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及指定平臺進行公示和公開。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應嚴格執行,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項目支出預算的,由省委宣傳部提出調整意見,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專項資金的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中央及省相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各級黨委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截留,依法接受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各種違紀違規行為,除追回專項資金外,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印發的《海南省文化事業建設費管理辦法》(瓊財教〔2010〕2557號)和《海南省文明生態村創建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教〔2016〕17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