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規〔2021〕12號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按照《財政部 應急部關于印發<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245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工作,規范云南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云南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12月31日
云南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自然災害救災工作,加強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24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救災資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包括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
第三條 救災資金管理遵循民生優先、體現時效、分級管理、規范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救災資金管理職責
第四條 救災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救災資金,安排省級救災資金年度預算,下達中央、省級救災資金。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聯合報送本行政區域的救災資金申報材料,提供申報材料中有關財政資金下達情況,并按規定下達救災資金。
第六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審核受災地區救災資金申報材料和數據資料,評估核定災情和救災需求,提出救災資金安排分配建議,監督檢查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審核、匯總本行政區域救災資金申報材料和數據資料,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申報,核查評估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需求,并按規定統計上報,提出本行政區域救災資金分配建議,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按要求做好救災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中央、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申請和下達
第七條 救災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搜救人員、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和搶險備料,現場交通后勤通訊保障,災情統計、應急監測,受災群眾救助(包括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救助、撫慰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解決受災群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等),保管中央和省級救災儲備物資,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救災事項。
前款中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補助資金和用于解決受災群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的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作為日常救災補助資金管理。
申請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補助資金的,由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根據財政部、應急部有關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資金申請。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由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根據應急部、財政部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資金申請。
第八條 發生由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或未達到啟動應急響應條件,但局部地區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受災地區州(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可以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救災資金。
申請文件(編財政部門文號)包括災害規模范圍、受災人口、調動搶險救援人員和裝備物資情況、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遇難(失蹤)人數、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人數、倒塌損壞房屋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地方救災資金實際需求和已安排情況等內容。
第九條 受災群眾救助資金按以下項目和內容申請:
(一)災害應急救助,用于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解決受災群眾災后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次災害過程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口數量、遇難(失蹤)人數、補助資金實際需求、各級政府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二)過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災后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戶數和人數、救助資金實際需求、各級政府安排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旱災救助,用于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次災害過程農作物受旱面積、絕收面積,因旱造成群眾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補助資金實際需求、各級政府安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四)撫慰遇難人員家屬,用于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次災害過程中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遇難(失蹤)人數、補助資金實際需求、各級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五)恢復重建倒損住房補助,用于幫助因災農村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群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農村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群眾維修損壞住房。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一般損壞農房戶數和間數、補助資金實際需求、各級政府安排災后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飲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受災人口、遇難(失蹤)人數、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人數、農作物絕收面積、倒塌損壞房屋數量、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地方財政收入情況、補助資金實際需求、各級政府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簡化審批流程,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可根據災情先行預撥救災資金,后期清算。
第十一條 救災資金撥付和發放時限:
(一)災害應急救助資金。州(市)收到上級下達的救災資金文件后,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下達;縣(市、區)收到上級下達的救災資金文件后,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落實到使用單位或者受災群眾手中。
(二)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救助資金。州(市)收到上級下達的救災資金文件后,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縣(市、區)收到上級下達的救災資金文件后,在2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三)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州(市)收到上級下達的救災資金文件后,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縣(市、區)收到上級下達的救災資金文件后,在3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四)各州(市)下達救災資金的文件應當抄送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二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發放,實行“三公開、一監督”制度(即公開救助資金數額,公開發放原則和對象,公開接受救助人員名單和救災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采取多種形式公布救助對象姓名、受災情況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及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發放要建立專賬,完善資金申請、審批、領取等手續。救災資金登記造冊內容包括:受災人員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發放金額、發放物資數量等情況,并做到賬冊清楚,賬表相符。
第十四條 救災資金政策實施期限到2028年。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要求做好績效評估工作。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受災地區有關部門應當強化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強化落實資金保障責任,與中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并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資金安排使用規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六條 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救災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救災資金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救災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省應急管理廳和省財政廳依職責指導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做好救災工作,督促州(市)、縣(市、區)按規定使用救災資金,指導開展救災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建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各州(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書面報告資金使用情況,主要報告下撥資金的數量、時間、救助的方式、人數、時限、標準以及公示和監管情況。
第二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要建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監督機制,按要求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擠占挪用、截留滯留救災資金,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云財社〔2012〕1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