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辦發〔2021〕75號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2日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領域自治區與盟市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13號)等文件精神,合理劃分自然資源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自治區與盟市財政關系,形成穩定的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為推進美麗內蒙古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內容
(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將全區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全區性、跨盟市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自治區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自治區重大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的組織實施,全區高分辨率遙感影像管理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自治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信息平臺的建設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系統維護,自治區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安全監管等事項,全區自然資源監測、安全監管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盟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盟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的組織實施,盟市自然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盟市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盟市基礎測繪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項,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二)自然資源產權管理。
1.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將自治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系統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負責的不動產登記和權籍調查,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負責的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盟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系統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盟市政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盟市政府部門負責的不動產登記和權籍調查,盟市政府部門負責的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等事項,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2.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權益管理。
將自治區級、盟市級代理履行或法律授權旗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權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草原資產的清查統計、價值評估、資產核算、考核評價及資產報告、資產負債表編制等具體管理事務,自然資源政府公示價格體系建設和等級價格監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動態監測,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臺管理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盟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
1.國土空間規劃。
將完善全區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自治區級、跨盟市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盟市和旗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和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監督盟市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的劃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盟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盟市及以下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相關規劃、戰略和制度明確由盟市落實的任務等,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2.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將全區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全區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征收轉用的監督管理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受全國性、全區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盟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盟市落實自治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自治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征收轉用的具體措施,受盟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等事項,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四)生態保護修復。
將對維護自治區生態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性的全局性、戰略性意義,且生態受益范圍廣泛的生態保護修復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保護修復(主要包括:重點區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國土綜合整治,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國家級及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設與管理,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退耕還林還草、林草技術推廣示范,天然林及國家級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保護管理,草原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草原禁牧與草畜平衡工作,濕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荒漠生態系統治理,國家與自治區重點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盟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生態受益范圍地域性較強的其他生態保護修復(主要包括:重點區域外其他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國土綜合整治,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治理,盟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設與管理,其他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等事項,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五)自然資源安全。
全區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保護利用評價考核,地質資料管理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區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節約集約保護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監管、日常監管,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勘查),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國家版圖與地理信息安全,跨區域特別重大野生動植物疫病監測防控,自治區級重點林草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盟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盟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地方林草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盟市其他野生動植物疫病監測防控等事項,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六)自然資源領域災害防治。
將全區地質災害、林業草原防災減災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階段涉及的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重點區域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綜合防治體系和防治能力建設,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及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管,跨國境、跨盟市和重點國有林區、自治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等關鍵區域的林業草原防災減災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與盟市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盟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質災害綜合治理、盟市地質災害風險調查、隱患排查、監測預警及其他林業草原防災減災等事項,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七)自然資源領域其他事項。
將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領域全區性的法規、規劃、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領域盟市法規、規劃、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將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在自然資源領域的重大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工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自治區管轄的自然資源領域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的執法檢查、案件查處、掛牌通報、督查整改等,根據授權委托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縣級人民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督察等事項,確認為自治區財政事權,由自治區承擔支出責任。
將其他自然資源領域督察、執法檢查、案件查處、衛片執法檢查、督察整改、動態巡查等事項,確認為盟市財政事權,由盟市承擔支出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落實。各盟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為自然資源領域履行職責提供有力組織保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強化預算管理,落實支出責任。各盟市要根據本方案確定的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做好預算安排,切實履行支出責任,強化資金保障,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同時,要合理劃分盟市以下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將適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擔的自然資源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旗縣級人民政府承擔過多支出責任。
(三)完善配套制度,統籌推進改革。各盟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自然資源領域事權與財權劃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盡快梳理修改完善相關制度,與自然資源領域重大改革有機銜接、統籌推進,確保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工作規范、高效運行。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