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50號
頒布時間:2015-05-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為規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發布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本所依據《辦法》第2.2條的規定接受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掛牌轉讓申請,并確認是否符合掛牌條件;不再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并購重組私募債券進行發行前備案。
二、按照原規定進行掛牌轉讓的私募債券,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資信評級機構等應當履行《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發行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上證債字[2012]176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指引(試行)》(上證債字[2012]177號)、《關于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在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轉讓的通知》(上證債字[2012]210號)、《關于為證券公司次級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上證債字[2013]161號)、《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上證發[2014]63號)、《關于開展并購重組私募債券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6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