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全免民貿企業贏得更大籌劃空間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和縣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免征增值稅;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邊銷茶及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據了解,在103號文出臺前,國家對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
為了明確享受民族貿易政策的區域范圍,從1963年起,國家先后確定了一批享受民族貿易政策的縣級行政區,簡稱民族貿易縣。1963年確定民族貿易縣的基本條件是:(1)少數民族居住的邊遠山區、邊遠牧區交通不便、商品在途時間長,運輸困難,從縣到基層收購點、零售點,大部分要靠人背馬馱解決商品運輸的縣;(2)少數民族居住的邊遠山區、邊遠牧區,因經濟比較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比較困難的縣;(3)少數民族居住的邊遠山區、邊遠牧區,民族特點顯著,各民族生產生活差別較大的縣。
民貿企業和少數民族群眾雙雙得實惠優惠政策的實施,讓民族貿易企業和廣大的少數民族群眾都得到了實惠。
由于新政策規定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石油和煙草不能免征增值稅,因此一些民族貿易企業正在積極籌劃企業經營項目的轉移。
拓寬優惠政策適用行業采訪中,在對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表示肯定的同時,企業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內蒙古社會科學院教授姜月忠說,從1963年“民族貿易三項照顧政策”概念正式出現,即利潤留成(民族貿易企業利潤留成為80%,比一般企業高30個百分點)、自有資金(批發企業自有資金50%、零售企業80%,不足部分由財政撥補)、價格補貼(實行城鄉同價,對送貨到邊遠地區的企業給以運費補貼),到1997年國務院出臺《關于“九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給予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扶持。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現行民族地區的優惠政策已不能滿足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需求,而且不少政策已經停止執行。因此,必須正視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從縮小東西部差距大局出發,對民族地區優惠政策包括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和補充,使民族地區財政收支矛盾得以緩解并逐步實現財政良性循環。
“國家此次出臺有關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無疑會對民族地區的發展產生促進作用,但還是存在一些不足。”姜月忠說。比如,政策適用范圍不夠寬泛。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只適用于民族貿易企業和經銷邊銷茶的企業,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能夠充分體現民族特色的民族手工業發展迅速,但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姜月忠建議拓寬民族區域地區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行業。優惠政策應該趨向于國家鼓勵、扶助、支持的特定產業,尤其是對具有民族特色的產業,如民族手工業要給予大力的稅收政策扶持,以便發展壯大民族工商業規模,創造自己的民族品牌產品和企業。
姜月忠同時指出,由于民族自治地區原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基本解體,國家應對民族地區企業制定適用范圍和條件更寬泛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更好地發揮促進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發展的目的。此外,國家在出臺稅收政策時,應盡可能照顧東西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差異性,適當考慮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因此,姜月忠建議國家在統一稅法的前提下,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更多相對靈活的稅權,以便更好地發揮稅收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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