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好合同 少繳個稅
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用勞動換取的收入不外乎兩種性質——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兩種收入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大不相同:一是納稅方式不同。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而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二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減除費用800元后為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以上的減除20%費用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意味著可以扣除更多的費用。三是適用稅率級次不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但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加五成或加十成,實際上可以看成是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納稅籌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收入的籌劃、多處收入的籌劃。
一種收入納稅籌劃
工資、薪金所得盡量平均實現,以避免高收入適用高稅率。如1月工資、薪金為2000元,2月工資、薪金為20000元,則1月納稅(2000-800)×10%-25=95元,2月納稅(20000-800)×20%-375=3465元,合計3560元。若平均工資、薪金為11000元,則納稅[(11000-800)×20%-375]×2=3330元。節稅230元。
勞務報酬所得宜分次計算,避免收入畸高被加成征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因此,若某項勞務用時數月,可設法把按次納稅轉化為按月納稅。如某項勞務需用時3個月,報酬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則應納稅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個月領取收入,每次領取25000元,則應納稅[25000×(1-20%)×20%]×3=12000元,節稅5000元。
當每月收入為13375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13375-800)×20%-375=2140元,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13375×(1-20%)×20%=2140元,這時兩種情況納稅結果一樣。所以,當所得少于這一數額時,則應設法使之成為工資薪金;多于這一數額時,則應設法使之成為勞務報酬。
多處收入的納稅籌劃
如今,一些人同時干兩份甚至三份工作,從多處取得收入。這時怎樣進行稅收籌劃呢?
如果兩處收入都較少,則可以考慮都使其為工資薪金所得。但是當收入較高時,要具體分析。比如某人從兩處取得收入,一處收入為10000元,一處收入為20000元。
若這兩處收入都為工資薪金,則納稅5925元;
若這兩處收入都為勞務報酬,則納稅4800元;
若10000為工資薪金,20000為勞務報酬,則工資薪金部分納稅1465元,勞務報酬部分納稅3200元,合計4665元;
若20000為工資薪金,10000為勞務報酬,則工資薪金部分納稅3465元,勞務報酬部分納稅1600元,合計5065元。
所以,怎么達到最佳籌劃節稅效果,還應仔細計算。
另外,收入性質究竟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不是納稅人自己說了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范圍作了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進一步明確了其中的區別:“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籌劃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構成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梁先生于2002年從事個體經營,主要經營汽車修理及汽車零配件銷售。近年來,隨著業務的不斷開展,梁先生的經營規模也逐漸擴大,單位從業人員也由幾個增加到十幾個,稅收定額也逐步提高。但梁先生近來總在思考將原來的個體經營模式改為企業經營模式。為此,有幾個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總是困擾著他:是改為合伙企業還是股份企業?聽說企業繳了企業所得稅,還要繳個人所得稅?雇用的修理機師工資高,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怎么辦?如果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怎么納稅?有什么稅收籌劃辦法等等。
帶著這幾個問題,梁先生找到了當地一家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耐心地向梁先生作了解釋。
首先,稅務師告訴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師拿出了一份《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讀給他聽:“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設立合伙企業或獨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低于股份制企業。因為股份制企業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對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部分,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其綜合稅負率為46.4%(33%+67%×20%);而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征,最高稅率為35%,而且還可以減除6750元的扣除數。”
稅務師給他打了個比方:“假如你企業年度實現利潤20萬元,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你個人。如果企業為股份制企業,需要繳納稅收如下:應納企業所得稅=20×33%=6.6(萬元);你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6.6)×20%=2.68(萬元);合計應繳納稅收9.28萬元。如果你辦的企業為合伙(獨資)企業,需要繳納稅收:應納個人所得稅=20×35%-6750=6.325(萬元)。所以,合伙(獨資)企業比股份企業少納稅2.955萬元。”
當了解到梁先生沒有為員工購買任何社會保險后,稅務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單位為員工提供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障,如果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轉化為福利保障性支出,不但可以減少企業的個人所得稅負,還可以降低員工稅負,這是符合《勞動法》要求的。由于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計征辦法,是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043號)第十八條規定,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企業可以將超出計稅工資標準的員工工資中的一部分,通過企業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形式,間接轉付給個人。這樣員工收入不會減少,企業也不額外增加支出,而企業和員工雙方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卻會有所下降。
梁先生從事個體經營時,財務管理不是很規范,擔心成立企業后,管理一時跟不上,在所得稅計算上怕受罰吃虧。稅務師打消了梁先生的顧慮:“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單位,還是可能采取核定納稅的辦法。而且核定繳稅的稅負有可能低于查賬繳納的稅負。一般的核定納稅是根據單位的收入或費用按照不同行業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稅所得額,再將應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的稅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僅從稅負率分析,企業的利潤率高于應稅所得率則核定納稅稅負低;企業的利潤率低于應稅所得率則查賬納稅稅負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091號)規定了下列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是5%~20%;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是7%~20%;飲食服務業是7%~25%;娛樂業是20%~40%;其他行業是10%~30%。”
注冊稅務師還建議,如果注冊為合伙企業的話,增加合伙企業投資者,可以將應稅利潤轉化為個人非稅所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091號)規定,投資者的工資雖然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投資者的費用可以扣除。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稅法沒有要求合伙人是否屬于企業的從業人員。而且《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設立,除了要求兩個以上合伙人外,沒有限制人數。因而,合伙企業可以通過增加合伙人數,增加費用扣除絕對數額,從而抵消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而且隨著扣除費用標準的逐步提高,可以稅前扣除的費用也將隨之增加。
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納稅籌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收入的籌劃、多處收入的籌劃。
一種收入納稅籌劃
工資、薪金所得盡量平均實現,以避免高收入適用高稅率。如1月工資、薪金為2000元,2月工資、薪金為20000元,則1月納稅(2000-800)×10%-25=95元,2月納稅(20000-800)×20%-375=3465元,合計3560元。若平均工資、薪金為11000元,則納稅[(11000-800)×20%-375]×2=3330元。節稅230元。
勞務報酬所得宜分次計算,避免收入畸高被加成征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因此,若某項勞務用時數月,可設法把按次納稅轉化為按月納稅。如某項勞務需用時3個月,報酬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則應納稅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個月領取收入,每次領取25000元,則應納稅[25000×(1-20%)×20%]×3=12000元,節稅5000元。
當每月收入為13375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13375-800)×20%-375=2140元,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13375×(1-20%)×20%=2140元,這時兩種情況納稅結果一樣。所以,當所得少于這一數額時,則應設法使之成為工資薪金;多于這一數額時,則應設法使之成為勞務報酬。
多處收入的納稅籌劃
如今,一些人同時干兩份甚至三份工作,從多處取得收入。這時怎樣進行稅收籌劃呢?
如果兩處收入都較少,則可以考慮都使其為工資薪金所得。但是當收入較高時,要具體分析。比如某人從兩處取得收入,一處收入為10000元,一處收入為20000元。
若這兩處收入都為工資薪金,則納稅5925元;
若這兩處收入都為勞務報酬,則納稅4800元;
若10000為工資薪金,20000為勞務報酬,則工資薪金部分納稅1465元,勞務報酬部分納稅3200元,合計4665元;
若20000為工資薪金,10000為勞務報酬,則工資薪金部分納稅3465元,勞務報酬部分納稅1600元,合計5065元。
所以,怎么達到最佳籌劃節稅效果,還應仔細計算。
另外,收入性質究竟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不是納稅人自己說了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范圍作了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進一步明確了其中的區別:“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籌劃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構成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梁先生于2002年從事個體經營,主要經營汽車修理及汽車零配件銷售。近年來,隨著業務的不斷開展,梁先生的經營規模也逐漸擴大,單位從業人員也由幾個增加到十幾個,稅收定額也逐步提高。但梁先生近來總在思考將原來的個體經營模式改為企業經營模式。為此,有幾個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總是困擾著他:是改為合伙企業還是股份企業?聽說企業繳了企業所得稅,還要繳個人所得稅?雇用的修理機師工資高,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怎么辦?如果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怎么納稅?有什么稅收籌劃辦法等等。
帶著這幾個問題,梁先生找到了當地一家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耐心地向梁先生作了解釋。
首先,稅務師告訴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師拿出了一份《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讀給他聽:“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設立合伙企業或獨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低于股份制企業。因為股份制企業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對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部分,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其綜合稅負率為46.4%(33%+67%×20%);而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征,最高稅率為35%,而且還可以減除6750元的扣除數。”
稅務師給他打了個比方:“假如你企業年度實現利潤20萬元,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你個人。如果企業為股份制企業,需要繳納稅收如下:應納企業所得稅=20×33%=6.6(萬元);你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6.6)×20%=2.68(萬元);合計應繳納稅收9.28萬元。如果你辦的企業為合伙(獨資)企業,需要繳納稅收:應納個人所得稅=20×35%-6750=6.325(萬元)。所以,合伙(獨資)企業比股份企業少納稅2.955萬元。”
當了解到梁先生沒有為員工購買任何社會保險后,稅務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單位為員工提供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障,如果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轉化為福利保障性支出,不但可以減少企業的個人所得稅負,還可以降低員工稅負,這是符合《勞動法》要求的。由于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計征辦法,是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043號)第十八條規定,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企業可以將超出計稅工資標準的員工工資中的一部分,通過企業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形式,間接轉付給個人。這樣員工收入不會減少,企業也不額外增加支出,而企業和員工雙方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卻會有所下降。
梁先生從事個體經營時,財務管理不是很規范,擔心成立企業后,管理一時跟不上,在所得稅計算上怕受罰吃虧。稅務師打消了梁先生的顧慮:“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單位,還是可能采取核定納稅的辦法。而且核定繳稅的稅負有可能低于查賬繳納的稅負。一般的核定納稅是根據單位的收入或費用按照不同行業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稅所得額,再將應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的稅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僅從稅負率分析,企業的利潤率高于應稅所得率則核定納稅稅負低;企業的利潤率低于應稅所得率則查賬納稅稅負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091號)規定了下列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是5%~20%;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是7%~20%;飲食服務業是7%~25%;娛樂業是20%~40%;其他行業是10%~30%。”
注冊稅務師還建議,如果注冊為合伙企業的話,增加合伙企業投資者,可以將應稅利潤轉化為個人非稅所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091號)規定,投資者的工資雖然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投資者的費用可以扣除。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稅法沒有要求合伙人是否屬于企業的從業人員。而且《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設立,除了要求兩個以上合伙人外,沒有限制人數。因而,合伙企業可以通過增加合伙人數,增加費用扣除絕對數額,從而抵消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而且隨著扣除費用標準的逐步提高,可以稅前扣除的費用也將隨之增加。
上一篇:巧選申報法所得稅少繳1/3
下一篇:個稅籌劃誤區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