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關聯企業 納稅籌劃遭罰款
案例:對A企業2004年和2005年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檢查,該企業2004年申報應稅收入540萬元,應納增值稅30.24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37.8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2.474萬元,2005年申報應稅收入620萬元,應納增值稅36.08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2.1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7.293萬元。檢查人員困惑:該企業2004年,2005年增值稅稅負率為5.6%和5.82%,基本相當;2005年銷售收入比2004年增長了14.8%,而應納稅所得額下降了41.5%,如此大的反差,檢查人員不得不細細深究。通過對A企業財務人員詢問,一開始也只是支支吾吾,但最終還是道出了原因──“納稅籌劃”所致。
A企業生產的定型產品水泥機械中有一滾軸需要發出外加工,2004年發給C企業加工,帳上反映2004年共收回加工件500件,并取得C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每件不含稅價200元,共申報抵扣增值稅17000元。由于A企業生產的產品附加值較高,2004年共交納企業所得稅12萬多元,因此A企業開始進行納稅籌劃,于2005年初A企業新注冊開辦小規模加工企業B,為A企業加工滾軸,不再發給C企業加工,B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方式征收,應稅所得率為7%.B企業2005年共為A企業加工滾軸550件,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每件的不含稅價520元,2005年度申報交納增值稅17160元,交納企業所得稅3603.6元(550×520×7%×18%)。A企業申報抵扣增值稅17160元,進入產品成本的金額是 286000元(550×520),由于“成本費用”的提高,使得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從而使得企業所得稅額大幅度下降。
從A企業新注冊開辦小規模加工企業B且B企業2005年全年實際生產加工銷售情況看(2005年全年的應稅收入與加工滾軸的收入相等,說明是只為A企業加工),A企業與B企業之間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即關聯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第(三)款,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以C企業2005年加工同樣滾軸的價格(2005年加工的價格未變)作比較,稅務機關對A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了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20-200)×550=176000元,補交企業所得稅58080元(176000×33%)。對C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了調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20-200)×550=176000元,退還企業所得稅 2217.60元(176000×7%×18%)。A企業抵扣的增值稅與B企業交納的增值稅同征同扣不予調整。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2004143號)的有關規定對A企業補交的企業所得稅處0.5倍的罰款29040元。
A企業想通過設立關聯的B企業來實施納稅籌劃少繳企業所得稅,但最終不但沒能達到目的,相反還被處罰。可見,企業在納稅籌劃之前要進行充分的論證,要熟悉和掌握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不要憑自己的想象辦事,否則,到頭來損失的只能是企業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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