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為中的稅收籌劃案例
在一般情況下,很多工商承包工程項目往往是簽訂一個總承包合同,不再具體細分機器設備、建筑材料和其他相關的項目,也不分別核算。因此,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以總承包價款而不是剔除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的價款來計征營業稅和所得稅,外國承包商感到稅負很重。依據《關于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代為采購或代為制造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的價款準予從承包業務收入中適當扣除計算征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我們可以為外國承包商進行代理籌劃。
該規定是: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需用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其價款準予從其承包工程或勞務項目的業務收入總額中扣除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扣除額最多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70%.條件是:
(1)雙方簽訂有經過批準的代購代制合同,所代購或代為制造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勞務項目。
(2)開具有標明發包方抬頭的原始發貨票憑證并由發包方繳納關稅。
在實行新稅制后,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在1994年后繼續執行該優惠規定,直至合同期滿為止。
我們依據上述規定給外國承包商進行籌劃,即將原總承包合同中的機器、設備部分分離出來,單獨簽訂一個分包合同,同時進行單獨核算,這樣就將承包商設計為發包商的代理人,讓其符合稅法規定,從而使其代購機器、設備部分的收入從總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終達到減少營業稅的目的。
[案例]很多大酒店、房地產公司的客戶主要是租用辦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固定客戶,其客房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代收有關部門的物業管理費,如水費、電費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有關文件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有關部門的費用,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應當征收營業稅。
因此,大酒店、房地產公司若能將此部分物業管理費單獨核算,并與客戶簽訂委托代繳物業管理費的標準合同,也就是將自己、客戶、公共設施部門設計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關系,則可以只繳納收取的手續費的營業稅,不必繳納代收費用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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