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交納印花稅的籌劃案例
廣州市黃埔開發區一從事玩具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A.2002年12月收到如下訂單,并承接了業務:
1.收到來自國內C企業的訂單,訂10000件甲玩具,2003年1月交貨,貨到付款。
2.收到來自英國母公司B企業的要貨單,要貨內容包括20000件玩具乙,2002年月12月30日之前發貨。
3.企業還通過互聯網,收到來自美國的D企業的訂貨單,訂50000件丙型中國娃娃,月底發貨,預收訂金。
由于這3筆業務A企業收到的都是訂貨單和要貨單,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分析:
對上述第1、2筆業務,該外商投資企業A都應繳納印花稅;對上述第3筆業務,該外商投資企業A不需繳納印花稅。因為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應按如下辦理:
1.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和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經這種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2.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均應按規定貼花。
3.在對供需雙方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互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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