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商貿企業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
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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