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工業園區優惠政策
| 企業所得稅 | 西部開發政策 | (1)投資屬于國家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按 15%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注: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 70% 以上的企業)。 |
| (2)對區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到我區獨資或聯營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對外來方的生產經營所得,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 ||
| 園區獎勵政策 | (1)自投產之日起,除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由財政集中設立企業技改研發資金,實行為期 10 年的專項資金扶持辦法,用于扶持企業擴大再生產。其中前 5 年專項資金扶持相當于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后 5 年相當于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 | |
| 生產性企業鼓勵政策 | (1)經營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 1 年和第 2 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 3 年至第 5 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二減三")。 | |
| "兩類"企業優惠政策 | (1)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由廣西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認定),依照國家稅法規定享受"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 3 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 |
| (2)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由廣西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認定),即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 70% 以上的,在依照國家稅法規定享受"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期滿后,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 ||
| 利潤再投資優惠政策 | (1)外商投資企業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 5 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 40% 稅款。 | |
| (2)外商投資企業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者先進技術型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經營期不少于 5 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 ||
| 關稅和增值稅 | 進口設備 | (1)投資屬于國家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 (2)投資屬于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先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然后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查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情況屬實的,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 20% , 5 年內予以全部返還。 | ||
| 進口零部件和原材料 | 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商品(包括配額商品、特定登記商品和其他商品),由海關按保稅貨物進行監管,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
| 產品出口 | 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關稅免征,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免"稅是指免征出口產品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出口自產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頂抵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出口的自產產品在當月內頂抵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 |
| 城市房產稅 |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城市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征或免征城市房產稅的,可以向北海市地稅局提出申請,報經自治區地稅局批準,可酌情給予一定期限( 1 至 3 年)的減稅或免稅。 | |
| 其他優惠政策 | 技術開發 | 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 10% (含 10% )以上的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 50% 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 虧損彌補 |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
| 利潤匯出 |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 |
| 專項資金扶持 | (1)項目孵化基金。園區通過土地滾動開發建立項目孵化基金,為園區內高新技術項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資金。 | |
| (2)支持高新技術項目專項資金。園區全力支持高新技術項目按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省級和市級的科研三項經費以及國家科技創新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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