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領取的企業解散一次性補償如何做稅務處理
問:職工從企業領取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因上述情況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按上述178號文件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便于理解,現舉例如下:
2006年北京市甲廠職工王某在此廠工作15年后被解聘,取得一次性補償12萬元,單位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王某實際取得收入120000元
2.如果北京市2005年職工平均工資15600元3倍工資=15600×3=46800(元)
3.超3倍工資部分計稅應納稅額={[(120000-46800)÷12-1600]×15%-125}×12=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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