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個人名頭電話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問:請問外商投資企業的個人名頭電話費的稅前扣除標準?依據?
答:您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中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
這是對于內資企業關于通訊補貼的規定,對于外資企業沒有類似的規定。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對于開具個人名字的電話費不屬于是本企業的成本費用,所以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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