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公布的《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三次修改內容,其中明確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上調為1600元/月。為了稅法的很好銜接,同時也出于科學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的需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44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通觀這三條內容其主要梗概就是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19200元/年,也就是1600元/月。
在此通知發布之前,關于個體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這樣就造成了各地標準不一的情形。而財稅[2006]44號文件的發布首次統一了我國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利于國家的統一控管。
結合該《通知》,有以下幾點內容提請廣大納稅人注意:
1、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19200元/年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專指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那些為其核定一個應納稅額,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不受影響。
2、在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調整后,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則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而且通知還強調,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調整后,投資者的工資依然不得在稅前扣除。
3、與此《通知》有關聯關系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l號)附件1第六條(一)點作出相應的修改。
該《通知》的下發最顯著的影響就是將使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得到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