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隨著保險市場爭奪客戶資源的日益激烈,保險營銷員個人代理在實際展業中的支付成本持續攀高,現行的稅收規定已不能使展業成本得到完全扣除。為公平稅負,促進保險事業穩定持續發展。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5月15日發表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文),對營銷員的稅收負擔進行合理調整。
一、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組成和征免個人所得稅適用范圍
根據保監會《關于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營銷員應就傭金收入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調整征稅方法后,營銷員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此部分沒有變化),主要是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發生變化?,F行的征稅方法是在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基礎上,扣除25%營銷費用,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調整后征稅方法只對傭金60%部分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征收個人所得稅。
假設:某保險營銷員月傭金收入10000元。按現行征稅方法,其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134元。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5.5%)×(1-25%)×(1-20%)=567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5670×20%=1134(元)
調整后其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為872 元。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40%)-(10000×5.5%)]×(1-20%)=436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4360×20%=872(元)
調整后比舊辦法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262元(1134-872)。
二、明確依法計征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法及《通知》規定計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政策的適用范圍、口徑和標準,不得執行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政策。
三、明確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第二、三、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