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開征地方教育附加解讀
2006年6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文(浙政發〔2006〕31號)明確開征地方教育附加,這是為統一有關政策,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06〕9號)精神,省地稅局下發了(浙地稅發〔2006〕67號)通知,決定在全省開征地方教育附加。
一、出臺背景2004年7月,浙江省地稅局黃旭明局長在全省各市及部分縣財政、地稅局長座談會上明確提出了“三個三”的工作思路,要求各級地稅部門支持第三產業發展、優化稅收收入結構。“三個三”工作措施是財政地稅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八八戰略”、“平安浙江”的有效載體,是財稅部門推進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浙江要三個“走在前列”的重要措施,是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有效抓手。優化稅收收入結構和政府財力結構,做大做好財政“蛋糕”是浙江在新形勢下的重要課題。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經征得財政部同意,出臺了此項政策。同時,此項政策也是解決征收教育費政策不統一,負擔差距過大,納稅人反映強烈的一個重要舉措。在此項政策出臺前,浙江農村教育費附加按銷售收入征收,而城鎮企業按三稅征收,二者差距非常之大。此項政策的出臺,統一了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有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教育事業的發展籌措穩定的資金。
二、主要規定1、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發〔1992〕349號)等規定的農村教育費附加征收管理政策,取消對設在城市(包括縣城)范圍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4%征收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辦法。
2、自2006年5月1日起,對浙江省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經財政部批準,對浙江省境內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3、各級地稅部門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時,應執行以下政策:(1)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出口產品退稅,不退還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3)經批準減征或免征“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相應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4)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隨“三稅”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還。
(5)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應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級地稅部門在征收教育費附加時一并收取,繳庫時填列《2006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通過部門預算核撥。各級地稅部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比照浙江省地稅部門現行征收政府性基金(費)辦法開具憑證。
5、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環節和地點,應與“三稅”的規定一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繳期限應與“三稅”的征繳期限一致。
6、對辦理代開發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應同時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7、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舉例說明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20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實際繳納“三稅”稅額10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應繳3%教育費附加,計3萬元;同時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計2萬元;合計應交教育費附加5萬元。企業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萬元,貸記其他應交款5萬元(其中教育費附加3萬元,地方教育附加2萬元),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5萬元(其中教育費附加3萬元,地方教育附加2萬元),貸記銀行存款5萬元。
上一篇:解讀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