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營業用房裝修與拆除的所得稅處理政策解析
在國稅函[2006]第154號中,國家稅務總局對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青島香格里拉大飯店有限公司拆除部分的房屋裝修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給予了批復,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拆除營業用房所得稅進行了明確,現結合國家稅務總局以前發布的國稅函[2000]第704號文件,對外商投資企業房屋拆除裝修中涉及的問題進行一下具體分析。
一、房屋使用前裝修費的處理
根據國稅函[2000]第704號文件文件中第一條的規定,房屋的產權屬于本單位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用房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初次裝修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價,并按稅法的規定計提折舊。
二、房屋使用過程中裝修費的處理
根據國稅函[2000]第704號文件:房屋投資使用后所發生的房屋裝修費,可在房屋重新裝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開始,按5年平均攤銷。
但是在外商投資企業稅法中規定: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擴充、更換、翻修和技術改造而增加價值所發生的支出,應當增加固定資產原值。
在國稅函[2000]第704號文件規定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分5年攤銷,而稅法中規定增加房產原值,這里是否存在著矛盾呢?筆者認為這里主要的區別在于:704號文件中規定的是“裝修”,而稅法中則規定的“擴充或翻修”,個人認為“翻修”是對房屋結構的改變,而“裝修”只是對房屋內部的修整,不改變房屋的原始結構。
三、房屋拆除的相關處理
1、房屋全部拆除清理或轉讓根據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或者變價處理固定資產的收入,減除未折舊的凈額或者殘值及處理后的費用差額,列為年度損益。
2、拆除以前年度裝修設施的處理根據國稅函[2006]第154號文規定:凡該營業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資企業又進行重新裝修,對重新裝修時被拆除的初次裝修設施,不得作為固定資產損失,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扣除。
另外,如果重新裝修對以前裝修設施拆除進行變賣取得的收入,則抵減重新裝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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