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黃金及其飾品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恢復簽發
2005年、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含金成分產品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實行免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號),對出口含金產品免征增值稅。
但在 2000年8月15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配售出口黃金有關稅收規定的通知》中“對出口黃金及出口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退稅”的政策規定。總署下發了《海關總署關于對出口黃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簽發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的通知》(署通[2000])486號),對出口黃金及其飾品暫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新的政策下發后,在執行的過程中,由于沒有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導致部分出口企業出口含金成份產品無法辦理免稅手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國稅函[2006]814號,主要針對以上的問題轉發了海關總署最近下發了《海關總署關于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發〔2006〕313號),恢復了對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退稅專用)的簽發。
新的通知中規定, 為配合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含金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經研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廢止署通[2000]486號文件,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退稅專用)。本通知下發之前出口的黃金及其飾品,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有關退稅管理部門憑企業提供的有關發票辦理增值稅免抵手續,海關不再補簽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同時,為了解決文件下發之前一些企業仍然無法辦理免稅的實際情況,國稅函[2006]814號給予了規定:在署監發〔2006〕313號文件下發之前已出口的相關含金成份產品,由于執行《海關總署關于對出口黃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簽發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的通知》(署通〔2000〕486號),無法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的,允許出口企業憑海關相關證明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匯核銷單等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新的政策主要是配合含金產品退(免)稅政策的實行,新政策于下發之日即署監發〔2006〕313號的發布日期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