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款項是否代扣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問:我行支付給境外公司的勞務費,需代扣代繳營業稅,請問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1、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您所說的貴行支付給境外公司的勞務費,屬于接受勞務的單位即貴行在境內,所以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貴行在支付時應代扣代繳營業稅。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目前是對于在我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所征收的,對境外公司不應代扣代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對于支付給境外公司勞務費需要考慮幾方面的情況:(1)該境外公司為貴行所提供的勞務是發生在境外還是境內,如果發生在境外,應視兩國是否簽定了稅收協定,如果有協定應按協定處理。
(2)如果境外公司為貴行所提供的勞務是發生在境內,還應判斷其是否為協定國:如果是協定國,還需要根據該境外公司在境內提供勞務的時間判斷是否構成常設代表機構;如果構成了常設代表機構,則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未構成常設機構,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不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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