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出口方式增利潤
某制衣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產品主要銷往美國。近年受美元持續貶值的影響,企業的訂單、利潤一降再降。2008年,該企業出口離岸價格折合人民幣3000萬元,耗用原材料2100萬元,全部取得進項稅額發票,進項稅額共計357萬元,公司退稅率11%,當年不予免抵退稅額轉出180萬元〔3000×(17%-11%)〕,其他成本和期間費用700萬元,當年獲得退稅款177萬元,利潤20萬元。
就該公司而言,對于低附加值產品制造商來說,通過內部挖潛進一步降低經營成本已經十分困難,但是另辟蹊徑降低稅收成本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由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由外貿企業辦理免、退稅。同樣一筆出口貿易,采用不同方法處理,稅收成本并不一致。如果該企業成立一家外貿企業,將產品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按不含稅價250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價格高于成本價),銷項稅額為425萬元,內銷應納稅額68萬元(425-357),外貿企業實現銷售收入3000萬元,應退稅額為275萬元(2500×11%),不予退稅成本150萬元(2500×6%)。假設合計的其他成本和期間費用仍為700萬元,那么集團合并報表產生利潤50萬元。
可見,通過成立一家外貿企業進行出口,不僅多獲得退稅98萬元,而且合并實現利潤50萬元,多實現利潤30萬元。
上述兩種方法存在兩個差異:
一是利潤增加了30萬元。這是因為生產企業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為基數,來計算不予免抵退稅的進項稅額轉出數,即3000×6%=180(萬元),而外貿企業是按購進商品的不含稅價為基數,即2500×6%=150(萬元),兩者相差的30萬元企業可以視同多實現的利潤。
二是退稅增加98萬元,應納稅額增加68萬元,合計增加現金流為30萬元。這是因為出口退稅與購入環節的進項稅額相關,本例中將自產產品賣給外貿公司,實際上是增加了產品的進項稅額,雖然在內銷環節增加了應納稅額,但在退稅環節增加了更多的退稅額,從而使得整體現金流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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