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重組方式,是指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權轉為資本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混合重組方式)組合清償債務。以上四種方式的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進行債務重組應遵循的原則進行處理。
債權人應先收到的現金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再按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進行債務重組應遵循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債務轉為資本進行債務重組應遵循的原則處理。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再分別按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和股以的公允價值占其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進行分配,以確定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
上述重組中,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應在按上款規定計算確定的各自入賬價值范圍內,就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相對比例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三、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債權人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應遵循的原則處理。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先按上述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再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應遵循的原則進行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在混合重組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依據債務清償的順序,一般情況下,應先考慮以現金清償,然后是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方式清償,最后是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結果是,債務實質上還繼續存在,因此,將其放在最后考慮是比較合理的。第二,在混合重組方式中,存在以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考慮采用兩者的公允價值相對比例確定各自的入賬價值;如果非現金資產或股權不止一項,則須再按同樣的方法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如果重組協議本身已經明確規定了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清償債務金額或比例,就按協議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