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業的賬務處理:
計算:
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增值稅進項稅額+支付的印花稅)×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受讓的股權的公允價值)
=(2000000–720000×17%+4320)×720000÷(720000+1080000)
=752768(元)
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增值稅進項稅額+支付的印花稅)×受讓的股權的公允價值÷(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受讓的股權公允價值)
=(200000–720000×17%+4320)×[1080000÷(720000+1080000)]
=1129152(元)
會計分錄:
借:存貨 75276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2400
長期股權投資 1129152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 2000000
銀行存款 4320(200000×5.4×0.4%)
乙企業的賬務處理:
計算:
應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債務重組日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轉讓的產成品的賬面價值–增值稅銷項稅額–支付的印花稅–普通股的面值
=2000000–600000–720000×17%–4320–200000=1073280(元)
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2000000
貸:產成品 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2400
股本 200000
銀行存款 432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73280
例3:2000年5月15日,甲企業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非股份有限公司),價款2340000元(含增值稅款)。按合同規定,款項應于同年8月15日之前付清。由于乙企業連年虧損,現金流量嚴重不足,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款項償付給甲企業。經協商,于同年8月15日進行債務重組,甲企業先豁免一部分債務,金額為140000元;乙企業剩余的2200000元債務中,2000000元轉為對乙企業的股權投資,另外200000元以一項賬面價值為220000元的無形資產抵償。假定整個交易沒有發生相關的稅費,乙企業沒有對用于抵債的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甲企業也沒有對應收債權計提壞賬準備。根據上述資料,甲企業和乙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
由于重組協議中明確規定了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的償債份額,因此,非現金資產和股權不必按其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來確定各自的入賬價值。本例中,受讓股權的價值是確定的,即2000000元,其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豁免后的債務的差額,即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 2000000
無形資產 20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400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 2340000
乙企業的賬務處理:
計算:
重組日應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2340000–2000000–220000
=120000(元)
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2340000
貸:無形資產 220000
實收資本 2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