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這一規定有利于稅收的均衡入庫,但也增加了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它是企業會計核算方面的一項新內容。由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入、抵減預計營業利潤后與當期利潤總額(虧損)的反差很大,出現了有些企業即使虧損金額很大,卻仍要繳納較高企業所得稅的現象。因此,如何使企業的所得稅費用與企業盈利配比,并使預計營業利潤在開發產品完工結算期得到正確抵減;如何在增加核算工作量的同時采用簡便易行的核算方法,做好預計營業利潤的計提、抵減核算工作,并確保核算的準確性;如何從科目間找出勾稽關系,方便自查稅費提繳情況等,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根據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的體會,采用同步登記法在“遞延稅款”歸集或轉回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方法,不僅能較好地處理這一業務問題,而且簡便易行。
“同步登記法”一是指預繳的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費皆在“遞延稅款”核算,兩者的明細賬合并在同一賬頁中登記。雖然在“遞延稅款”核算營業稅費目前尚有爭議,但由于《企業會計制度》只明確營業稅費的提繳過程,未進一步明確應在什么科目歸集、結算轉回,故筆者認為在“遞延稅款”科目核算較合理、可行。
二是指工程項目自開工至竣工銷售,發生的經濟內容均在同一賬頁中登記。實際數與預計數在同一賬頁反映,便于預計數的轉回,實際數與預計數的對比,企業對稅費提繳情況的自查等工作。具體做法及運用如下。
1.預繳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費的同步登記及有關科目間的勾稽關系的核對。
①為使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費與企業盈利配比,其預繳歸集或轉回的企業所得稅在“遞延稅款”核算,借方核算由預計營業利潤部分得出的企業所得稅;貸方核算銷售轉回已計提的企業所得稅,須結算,余額應為零。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費統一登記在七欄式明細賬頁上,前三欄分別登記借、貸、余;分析欄分別登記營業稅費、企業所得稅,藍字登記預提金額,紅字登記轉回金額。銷售結算后,該明細賬余額為零。
②平時可運用科目間的勾稽關系,總體核對“遞延稅款”借、貸方金額的準確性。即總賬“遞延稅款”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總賬“預收賬款”貸方發生額合計+總賬“應收賬款”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營業稅費率+總賬“預收賬款”貸方發生額合計數×預計營業利潤率(15%)×適用所得稅率;總賬“遞延稅款”貸方發生額合計數=總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借方發生額合計數+(總賬“主營業務收入”貸方發生額合計數-總賬“應收賬款”借方發生額合計數)×預計營業利潤率(15%)×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