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稅,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開征的一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規定稅率因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同而異,市區為7%,縣城和鎮為5%,其他地點為1%.其計算公式為: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交納的增值稅+實際交納的消費稅+實際交納的營業稅)×適用稅率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
例:甲公司九月份實際交納增值稅220000元,交納消費稅89000元,交納營業稅342000元(其中,其他業務的營業稅3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為7%,則:
屬主營業務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220000+89000+339000)×7%=45360(元)
屬其他業務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000×7%=210(元)
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45360
其他業務支出 21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5570
企業以銀行存款實際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上例,實際交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5570
貸:銀行存款 45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