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口商品,其采購成本一般包括進口商品的國外進價(一律以到岸價格為基礎)和應繳納的關稅。若進口商品系應稅消費品,則其采購成本中還應包括應納消費稅。進口商品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與國內購進商品基本相同,主要區別有兩點:一是外匯與人民幣的折合,因為進口商品要使用外匯,企業記賬要以人民幣作為本位幣;二是進口商品確定進項稅額時的依據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海關出具的關稅完稅憑證。
例如,紅星公司2004年1月20日進口服裝一批,到岸價格68 000元,關稅稅率為50%,另外支付國內運雜費2 400元,其中運費發票金額2 000元,保險費、裝卸費等400元,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則會計處理如下:
(1)組成計稅價格=68 000+68 000 ×50%=102 000(元)。
應納進口環節增值稅=102 000 ×17%=17 340(元)。
(2) 購進商品時:
借:物資采購 102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340
貸:銀行存款 119 340
(3)支付運雜費時:
借:經營費用 2 26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傾) 140
貸:銀行存款 2 400
(4)商品驗收人庫,結轉采購成本時:
借:庫存商品——服裝 102 000
貸:物資采購 102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