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你公司以商品房償還債務,應將該商品房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與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者作為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暫不考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其他稅費,應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1000000-800000-50000=150000(元)。
借:應付賬款——某建安公司 10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000
按照《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的規定,你公司以商品房償還債務,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該商品房,再以相當于該公允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兩筆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分別確認商品房轉讓所得和債務重組所得。
按公允價值銷售商品房的轉讓所得:1200000-800000-50000=350000(元);
以相當于該商品房公允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的債務重組所得:1000000-1200000=-200000(元);你公司以房抵債業務的所得:350000-200000=150000(元)。
由上看出,對于這筆業務會計上不確認收益,而稅務上確認所得15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所得150000元,與該筆會計分錄中“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相同。因此,你公司在申報2005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例中營業稅的計稅價格采用的是雙方的作價,而企業所得稅計算過程中采用的則是市場價格(公允價值),兩者并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