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商業企業以貨易貨,有協議,但雙方無付款依據,問此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可否抵?
【答】以貨易貨業務的方法,均要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發[1995]15號文件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在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提供有關投資、捐贈和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上述規定執行日期截至2003年2月28日。
國稅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從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