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在一個公司是05年8月份注冊成立的電業公司,主業也就是電力投資與銷售。但有一項目早在一年前就開始運作。這個項目是一個電站項目,于04年取得開發建設權并已經進入建設過程中一年多,但工商注冊是05年8月才辦好的。 這里需要討論的問題
1、這注冊前一年多發生的費用,是通過“在建工程”這個科目核算, 還是財政部<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所述“”基建工程支出 科目核算?
2、注冊前發生的費用(包括辦公費用,人員工資和招待費用等)是否要分別‘開辦費’與工程支出;
3、招待費全部是為此項目發生的,此種情況計入開辦費還是工程項目 ?
4、如果設“開辦費”項, 待注冊成立當月攤銷還是電站建成發電銷售當月呢? 轉入“基建工程支出”項下的管理費用,,還是另設一級科目“管理費用”?
5、如果未建設完成不可以攤銷開辦費,那么,這取得執照至建設完成這段時間的費用歸集到哪里? 期間費用嗎?
6、該公司的其他固定資產有的是成立前就購置的,有的是注冊當月購置的(電腦\辦公用家具等), 這部份資產從什么時候起可以計提折舊呢? 是按會計法,從購置的次月起,還是等公司注冊后? 還是要等項目建設完成后? 折舊又計入期間費用還是 在建工程呢? (請注意這里有兩種購置時間,一種注冊前,一種注冊后)
答:這里首先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關于開辦費的問題
、匍_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籌建期“是指企業自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谀男┵M用不得計入開辦費?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 開辦費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而不是當月),在不短于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2、至于在建工程是用“在建工程”還是用“基建工程支出”這個科目,我覺得不那么重要,這兩個科目都是一個過渡性的科目,如果你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則用“在建工程”較為妥當。
3、固定資產折舊的時間問題:會計制度規定,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從下個開始計提折舊;所稅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