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即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量基礎!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成本的確定分為企業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分別做出規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新舊準則存在明顯差別:原準則以投出資產的帳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而新準則是以取得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為投資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即以付出的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