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商品出口銷售收入應以離岸價作為確認基礎,商品離岸后發生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只要能夠按出口商品對象進行歸集的,都視同價外費用,作沖減出口商品的銷售收入處理。而《收入》準則則規定,商品出口銷售收入應按合同注明的成交價作為確認基礎,出口發生的相關費用隨成交價的不同其歸屬也不同:
按離岸價格成交時,確認的收入為合同注明的離岸價,離岸后發生的相關費用為價外費用,不包含在收入之內;按工廠價格成交時,確認的收人為出廠價,工廠到口岸之間的費用和離岸后發生的相關費用為價外費用,不包含在收入之內;按到岸價格成交時,確認的收人為合同注明的到岸價,離岸后發生的相關費用為價內費用,包含在收入之內;按成本加運費價格成交時,確認的收人為合同注明的成本加運費價,離岸后發生的相關費用為價內費用,包含在收入之內。
筆者現將按《收入》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表內簡稱為《行業制度》)對價內、價外費用確認情況的比較列表如下:
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價內費用應記人“營業費用”,而不是沖減銷售收入;價外費用如果屬于代墊款性質,應記人“應收賬款”,如果由銷售企業負擔,也應記入“營業費用”。
但是,在實際出口業務中,有時并不一定嚴格按照以上四種價格模式成交,例如,合同既規定了貨物成交價,又明確離岸后的運費、保險費等費用由買方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另行支付。此時,運費、保險費等應如何處理呢?關鍵要看發票價格如何開具,如果發票價格包含了運費、保險費等費用,則應作價內費用處理,反之,則應列為應收賬款,作價外費用處理。
由于價內費用的影響,按《收入》準則確認的收入與按《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確認的收入存在差異,兩者的差額即等于價內費用的金額。這種差異會影響以銷售收入為計稅基礎的流轉稅。但由于大多數出口商品的增值稅、消費稅適用零稅率,因此,對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商品而言,實際不會產生納稅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