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會計核算一般原則中應遵循的重要原則,能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更相關、更真實。該原則要求企業須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即經濟實質重于法律形式。在實際工作中,交易或事項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當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外在表現不一致時,要求會計人員具備良好的專業判斷能力,注重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該原則在會計核算中得到廣泛應用,涉及財務會計運行的每一環節,現舉例說明。
一、融資租賃固定資產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由他們之間的租賃合同來約定。租賃期間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并未取得融資租入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只擁有使用權及收益權,這是融資租賃的法律形式。但因其租賃期間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承租人通過支付等于資產公允價值和有關財務費用的義務,獲取了在其使用年限時間內使用該租賃資產的經濟利益,承租人實質上已控制了該租賃資產。因此,承租人在會計核算上作為“自有資產”進行核算和反映,采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這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應用于會計核算中的典型實例。
二、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①企業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③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④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運用上述4項條件進行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時,需要關注該項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只有交易全部符合這4項條件,才能確認收入。例如,某交易雙方簽定了購銷合同,商品已經發出,買方也預付了部分貨款,余款由賣方開出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已隨發票賬單一并交付買方。從形式上看,商品已發出,發票賬單已交付買方,也已收到部分貨款,但此時不能確認收入是否實現,而要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了購貨方(即重視的是所有權上主要風險和報酬的經濟實質,而不是所有權的法律形式),若買方當天收到商品后,發現商品質量沒有達到合同要求,立即要求賣方根據合同條款采取補救措施,但因價格問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買方仍保留退貨選擇權,此時賣方就不能確認收入,因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保留在賣方。
三、售后回購
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方式。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中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其實質上是銷售方的一種“融資”行為。售出商品銷售價格高出實際成本的差價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核算,并不確認收入及收益;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部分,作為融資費用,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四、售后租回
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無論售后租回形成“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售價與售出商品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通過“遞延收益”科目核算,不確認收入及損益。
五、合并會計報表
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子公司范圍包括:①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②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企業。同時明確不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①已準備關停并轉的子公司;②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③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④準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子公司;⑤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⑥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由此可看出,合并會計報表并不以企業的財務隸屬關系為編報依據,而是以母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控制關系作為編報范圍的依據。即使母公司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也要看其是否真正具有控制權,對不具有控制權的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從法律形式上看,合并主體不一定是一個統一的法律實體,而從經濟實質上看,應當是一個統一的經濟實體,這充分運用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六、關聯方關系的判斷
《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給出了判斷關聯方存在的基本標準,即“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視其為關聯方”。在許多情況下,兩方或多方是否成為關聯方,需視具體情況而定。關聯方之間的相互關系即為關聯方關系,判斷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時,應當遵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即關聯方關系是否存在,應視其關系的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例如,兩個企業有一位共同的董事,該董事能同時對兩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則可將這兩個企業視為關聯方,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應視為關聯方關系,而僅僅由于與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性的單個購買者、供應商或代理商則不視為關聯方。
七、應收債權的出售和融資
企業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銷售合同取得的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并不能一概而論,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若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與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發生轉移時(即無追索權),要按出售應收債權處理,即將應收債權予以轉銷,結轉計提的相關壞賬準備,確認按協議約定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現金折扣等,確認出售損益。反之,附追索權應收債權的出售,企業應按照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則進行會計核算,期末,根據債務單位的情況,按會計制度合理計提用于質押的應收債權壞賬準備,對于發生的與用于質押的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及壞賬等,按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處理。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貫穿于會計核算的始終,該原則的運用不僅加速了我國會計核算原則與國際會計慣例趨同,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而且賦予了會計人員更多的選擇空間,對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挑戰。近年來,會計公信力降至低谷,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會計面臨誠信危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迫切要求會計人員提高自身修養,提升專業判斷能力,準確掌握和運用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決策者作出正確決策提供真實、完整、可靠的信息依據。(責任編輯:廣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