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簡略闡述了交通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的管理職責、補償的范圍和標準、補償費的支付與結算、會計核算賬戶的設置和使用及其憑證手續,最后提出了常見的問題與處理意見。并指出征地拆遷補償費占項目投資總額的很大比例,強化管理,規范核算,對降低造價,節約投資的重要性。
[關鍵詞]建設項目 征地拆遷 管理 核算
交通建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公路、航道、港口、碼頭、車站、機場、鐵路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等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多以劃撥方式取得,征地拆遷工作由縣(區)政府組織實施。建設單位可與縣(區)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機構(如:建設指揮部等)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包干協議,并及時提供用地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縣(區)政府負責征地拆遷的動員、丈量、補償、安置,及時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組織供地方案的實施。
筆者認為,多年來本省公路和港航建設的征地拆遷補償工作,需要強化管理和規范核算,并對高速公路和航電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費管理使用中出現的問題,針對性地提出一些解決辦法。
一、征地拆遷補償費的管理
省、市分別管轄的建設項目,在建設單位所在地設立建設指揮部;在線路經過的縣(區)設立分指揮部,由縣(區)政府負責人和建設單位負責人聯合組成,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征地拆遷 (還包括連接線建設)的管理與協調,具體負責以下補償工作:
(一)土地補償費。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按取得建設用地的批準價格加上經審核確認的對土地“三通一平”的實際費用進行補償;使用末開發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不予補償;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稅費項目,包括耕地占用稅、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地補償費、耕地開墾費和征地管理費等項。各項補償費按規定標準計算,并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管理,支付時屬國有土地由國土局向建設單位出據收取;屬農村集體土地由鄉鎮財政所出據,并附經簽領的補償名冊,向建設單位領取。
(二)安置補償費。征用一畝耕地及其他農用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等于該縣農業人口總數除以耕地總面積。該縣農業人口總數,按該縣(區)統計部門統計年報中征地前三年的農業人口平均數為準。耕地總面積以縣(區)統計部門年報數為準。補助費標準,以建設項目的政府主管部門批復標準執行。
(三)青苗補償費。屬短期作物按當年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有批復標準的按標準執行,無具體標準的按協商標準簽約執行。
(四)林地及林木補償費。按被征用林地前三年平均產值計算,還要分別按用材林地、經濟林地、薪炭林地和苗圃地,以平方米計算森林植被恢復費。林木補償費,分別按成熟林木和近熟林木的直徑和棵數,以批準補償標準執行。
(五)房屋拆遷補償費。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按其房屋結構、單位面積,以批準的標準執行。房屋外陽臺、外走廊按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曬谷場、糞池按面積計算,圍墻、擋土墻按長度計算。
墳墓遷移補償,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分別按土墳、磚砌或水泥結構和骨壇,以每穴標準執行;《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下葬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并限期遷移。
(六)桿管線拆遷補償費。電力線(桿、塔)、通信設施、水利設施、輸油(氣)管道、地下供水管(網)、電纜光纖等拆遷補償費,有批準標準的,按標準執行;無標準的,按重建費用,由建設單位與所屬業主,以合同約定支付。
(七)征地管理費。按征地補償總額的3%計提,包干使用。
以上各項補償費用從征地拆遷補償方案批準后的規定期限內由用地單位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比例(如:四川綿廣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擬在劃定“紅線圖”并辦妥有關拆遷手續后,支付補償總額的50%,待施工單位進場開工后,再支付補償總額的25%,留下補償總額的25%,待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拆遷完畢后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按規定分期支付后,被征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交付土地,進行拆遷;補償費未按規定支付的,被征用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被征用單位和個人領取補償費后,拒不搬遷的,由縣(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和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征地拆遷補償費的會計核算
(一)會計科目與明細賬戶的設置。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各縣(區)分指揮部,應在“待攤投資”總賬科目下,按補償費要素,即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林地及林木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桿管線拆遷補償費和征地拆遷管理費等項設置明細賬戶,核算實際支付的補償費用。省、市指揮部,應在“待攤投資”總賬科目下,分縣(區)并按補償費要素,進行各縣(區)的匯總核算。
(二)補償費的支付結算。根據《征地拆遷合同(協議)》按約定比例支付補償費,屬預付性質,不能“以撥作支”,應增設“預付賬款”科目,并按預收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分戶核算。待支付完畢,憑國土部門或鄉鎮財政所的合規收據,若是補償對象為農戶,鄉鎮財政所的收據后面還應附補償名冊,并經領取人簽章,方可列作“待攤投資——征地拆遷費”支出。支付結算過程中應注意三個問題:一是要遵循經批準的補償標準和經核實的征用拆遷數量,進行“單價(標準)”與“數量”的計算;二是不能“以撥作支”;三是要具備真實合規的憑證手續。
三、征地拆遷補償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
據截至2002年底本省已建成的17個高速公路項目統計,總里程1500公里,完成投資381.04億元,單位造價2,543萬元/公里。抽樣統計表明其中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占投資總額的11.28%,即42.96億元。此后的在建項目按新頒《國土法》規定的新標準,征地補償費將成倍增加,推算約占投資總額的15%—18%,若按每年完成的總投資計算,每年將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約22億元至26億元,這樣的巨額支出,多年來未引起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高度重視。出現的主要問題是:
(一)逐級壓低補償標準。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對重點項目的立項和設計概算的批復中,對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放權給各級地方政府審批。由此,省管重點建設項目由省政府制定補償標準,并按省定標準撥付給項目所在地的指揮部,市、縣(區)又分別壓低補償標準,再放到鄉鎮具體執行,經過三到四級的逐級壓低,補到農戶手里的錢,大約為省標準的50%—60%,“壓標”挪出的錢,有的作為“工作經費”,濫發補貼和獎勵。筆者在審計和財務檢查中,發現有的建設項目分指揮部工作人員不足10人,而發放補貼和獎金則多達40多人,為工作人員的4至5倍;有的借口補償費包干使用,根本不明資金用途去向。
(二)擠占挪用補償資金較普遍。將補償資金挪用于補充行政事業經費。筆者在川南一個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編審中發現。一個縣分指揮部擠占補償費近400萬元,補償結束后的銀行存款余額300多萬元,被轉走挪用。后來了解10多年前建成渝路的征地拆遷補償費也被這個縣挪用,真可謂“雁過拔毛”!筆者還在川西一個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編審中發現,該項目途經9個縣(區),支付征拆補償費39,791萬元,經國家審計署授權同級審計局審計查明挪用補償費7,400多萬元,占補償費總額的18.6%。對擠占挪用補償費的審計處理,當然是歸還原資金渠道,用于公路建設。
(三)幾個特殊問題的處理意見
1.關于征地拆遷補償費包干使用問題。盡管國家對投資包干辦法已于2002年10月停止執行,但對交通建設的征拆補償由于涉及面廣,協調工作難度大還是采用包干補償辦法。究竟是補償總額包干,還是補償的單項費用包干?筆者贊同單項費用包干,且在補償合同后應附補償標準和數量的明細計算,還須在執行結果作適當調整,可比照包干節余的分配辦法處理包干結余資金。
2.關于土地補償費的折價入股問題。有的地方政府將應計收的土地補償費折價投入所在地的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本。筆者認為這樣的國家股份是可取的;在建設期減少貨幣支出,在經營期多為虧損,一般無股利分派,待到“政府還貸”時,由于這部份國家股置換了貨幣借貸,結果是轉賬沖銷了之。
3.關于土地補償費置換的土地使用權是否作無形資產問題。盡管《公路經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作無形資產,但《基建財務管理規定》指的“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作無形資產”。交通建設用地均以政府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宜作為無形資產。
征地拆遷補償紛繁復雜,協調工作難度也大,交通建設項目應緊緊依據國家頒布的法規制度,因地制宜地強化管理,規范核算,為降低造價,節約投資盡職盡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