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字[1994]101號
頒布時間:1994-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農業稅春征在即,近來一些地方相繼來電請示農業稅征收中的一些問題,為此,特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省政府有關會議精神,今年農業稅的征收仍實行征實與折征代金并舉的辦法,即在計稅面積上種植糧食作物的,其農業稅以實物繳納;對根據國家需要。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在計稅面積上種植經濟作物和進行養殖業的,其農業稅可用現金繳納。農業稅任務的下達,屬于征實的,可只下達實物量,屬于折征代金的,可同時下達實物任務與折征代金額。未經當地政府決定,各級財政部門不得改征實物為征收代金,對折征代金的必須按照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大體平衡的原則征收。但對一些人均耕地極少。產糧不多,無力以實物交納農業稅,且又無糧食上交任務的,這部分農民可按國家即將出臺的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折征代金。
二、從1993年糧食收購價格放開后,農業稅的征收價與糧食部門的結算價主要依據糧食市場價格確定,今年省財政對各地下達的農業稅任務,其價格只是下達任務的考核指標,并非對農民的征收價,也不是與糧食部門的結算價。考慮到糧食價格存在質量差異、時間差異與品種差異,其結算價格和辦法,各縣、市財政部門可與糧食部門協商確定。
三、近幾年來,由于基本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等原因,占用了大量耕地,造成了農業稅任務的缺口,不少地方要求核減基數,各地原則上應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即:國家建設聞地,其農業稅予以免征;鄉(鎮)、村建設用地不予核減。其農業稅由鄉(鎮)、村自行調劑解決。各種基建占地造成的農業稅任務缺口省一概不予彌補,自行調減征收任務。